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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类水产用药常识与注意事项

1.杀藻药物:所有的杀藻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2.菊脂类杀虫剂:菊脂类杀虫剂在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以下),对鲢、鳙、鲫的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鱼死亡。虾蟹类禁用。菊脂类或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脂外,其余种类不得用于甲壳类动物。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可能不会死),死亡概率为20~30%。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剂(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池塘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用药量,并一次性使用时,会造成鱼类死亡,死亡概率为10%左右。早春特别是北方地区,鱼体较弱,按正常用药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的死亡率会达到5~10%,且一旦造成死亡,将会造成较大损失。

5.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鱼禁用;加州鲈、乌鳢、鲶鱼、胡子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虹鳟、海水章鱼、宝石鲈慎用。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药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使用,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时,易导致死亡。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阿维力素、伊维菌素: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7.内服杀虫剂:早春,如按体重计算用药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为10~20%。

8.外用杀虫剂: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等无磷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等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代森铵和代森锰锌:不可用于鳜鱼。用后易导致缺氧,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13.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4.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后注意增氧,瘦水池塘、鱼苗塘适当减量使用;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5.硫酸乙酰苯胺:用后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要试水;鱼苗及虾蟹慎用。

16.硫酸铜:不能与生石灰同时使用,温度升高毒性增大,水温16~30℃范围内,温度每升高10℃,硫酸铜对白鲢的毒性增加1.7~1.8倍,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水深,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鱼禁用。

17.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鮰、大口鲶慎用。

18.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19.盐酸氯苯胍:若做药饵拌得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20.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21.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3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脱壳期甲壳动物死亡。

22.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会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23.鳜鱼过敏药:鳜鱼对敌百虫十分敏感,按常规用药,往往会导致全池死鱼。因此,在鳜鱼池中不宜使用这些药物。

24.青虾过敏药:青虾对菊脂类、敌百虫等较为敏感,应禁止使用。

25.罗氏沼虾过敏药:罗氏沼虾对敌百虫特别敏感,应禁止使用;控制使用下列药物:漂白粉0.1g/m3以下、硫酸铜0.7g/m3以下、生石灰250g/m3以下。

26.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剂、杀虫剂。施药后48小时,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的养殖水体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27.大黄流浸膏:易燃品,使用后注意增氧。

28.芽孢杆菌:使用此类好氧型微生态制剂时要特别注意及时增氧。

29.中草药用前必须要搞清楚各种单味中草药的药性和所含的成分及相互间作用原理,在混合用药及交替用药时必须弄清药物间的禁忌及鱼体的耐受程度,如黄芩与黄莲不宜合用;内服土霉素时不宜与五倍子合用。有的药物对某些鱼类有极强的毒 性或浓重的气味,影响鱼类的生长和生存,亦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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